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

开发项目监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资源开发的质量,规范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监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监理。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是指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的。“2004-2006年度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招标编号0701-06431TC5N110)。

    本办法所称教育资源开发监理,是指监理专家受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委托,在监理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招标文件和资源开发合同,代表委托方对教育资源的技术、质量、数量、工期等项目执行情况和预期成果形式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监理活动遵循守法、公正、诚信的准则。

 

 

 

第二章 监理内容

第四条  教育资源开发监理的内容是:开发单位的开发方案、产品样例的审查;产品质量,数量,媒体形式和生产工期。

第五条 教育资源开发监理全过程分为开发准备阶段监理、样品开发阶段监理、产品开发生产阶段监理和产品收尾阶段监理。    

第六条 开发准备阶段的监理

(一) 参照《多媒体教学资源开发手册》,就投标策划方案的修改提出意见建议;

(二) 对开发单位制定的开发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定意见。经开发单位修订并经监理小组认可的开发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正文相一致的效用),成为监理过程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样品开发阶段的监理

    (一)对开发单位的设备、人员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按照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审查开发单位提交的样品;

(三)开发单位提交的样品符合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以该样品作为质量标准,组织开发生产;

(四)开发单位提交的样品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应书面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开发生产出符合规定的样品后,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第八条 产品开发生产阶段的监理

(一)以合同约定及开发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小组审定认可样品为质量样本,以认定的开发方案为监理依据;

(二)应把确保产品质量、工期符合约定和开发流程科学合理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

(三) 监理时应按合同及开发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按5-10%的比例,由专家随机抽检产品,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时,可扩大检查范围,直至书面要求开发单位改进或暂停开发并进行调整。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应由开发、生产单位负责。

 第九条 产品收尾阶段的监理

(一)监督开发单位按投标书以及合同要求,完成产品自检;

(二) 对开发单位提交申请和送验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试用,审查产品相应文档;

(三)在进行抽样检查试用的基础上,监理小组集体讨论提出书面监理报告,提请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受理验收申请。

(四)向产品监理验收专家组报告监理情况。

 

第三章  监理实施规则

    第十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作为监理单位与监理专家签订委托书。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专家的工作任务、待遇和委托方式等。

第十一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在教育资源开发项目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告知监理专家,明确监理权限;责成开发单位配合。

     第十二条 为监控教育资源开发进度,开发单位每月末应填报开发进度月表,送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由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转交监理专家组。

 第十三条  监理专家为确保教育资源的质量,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行使监理职责;如发现在内容、质量、数量、技术要求、工期等方面问题或与合同有差异及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报告,并由监理专家联系企业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为确保教育资源开发按期完成验收,监理专家应督促开发单位提前做好准备,按照投标书的承诺进行自检验收,发现问题即时整改;督促开发单位按验收要求整理好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查开发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科学性、完整性。

第十五条  监理过程可根据需要由监理小组分工,分别进行监理,监理意见应为监理小组共识,并需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通知开发单位。

第十六条  开发单位应认真执行监理意见。如遇不能接受的监理意见时,开发单位可在接到“监理报告”三个工作日之内(以开发单位签收日为准)向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 如遇监理小组对监理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或开发单位不能接受监理意见时,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需提请监理专家组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作为最终仲裁意见开发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第四章 其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对可能引起不公正监理行为的监理专家,可提出调换请求,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如认定请求合理,应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监理专家在监理过程中可以对产品提出指导性建议,但不作为监理意见,开发单位应认真研究。

第二十条 本监理办法由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附:

1、   有关对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监理的通知

2、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监理报告(样本)

3、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变更申请的(样本)

4、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项目开发进度月表

 

 

1

有关对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

开发项目监理的通知

              

我中心聘任监理专家小组对你单位投标开发的项目代号为第    号的教育资源进行监理(专家及名单见附表)。

监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2004-2005年度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的项目招标文件、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与你单位签订的商务合同和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监理办法进行。请你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监理专家将按照你单位提供的开发进度表和生产的产品,对你单位资源开发工作提出监理报告,并报送我中心。监理报告的意见将作为我中心管理开发工作的依据。你单位对监理人或监理报告如有不同意见,请依据《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监理办法》提出调整,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           

       

 

开发单位签收人(签收):

       


附表: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开发项目监理专家小组组成和联系方式

项 目 名 称:

 

监理小组组长

 

联系电话

 

学科专家

 

联系电话

 

教育技术专家:

 

联系电话

 

一线教学专家:

 

联系电话

 

 


2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

开发项目监理报告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委托方

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

监理专家

 

开发方

 

 

 

监理时间、地点、形式:

 

 

 

监理意见:

 

 

 

 

 

 

 

 

监理专家签字:              

 

        

开发方代表签字:

 

       

(一式叁份)
3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

开发项目变更申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

监理专家

 

开发方

 

变更内容:

 

 

变更风险及控制措施:

 

 

 

 

 

 

 

开发方签字:             

 

      

监理专家意见:

 

签字:                  

委托方审批:

 

 

签字:                  

(一式叁份)
4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育资源

开发项目开发进度月表

项目名称

 

 

    

委托方

教育部基础教育资源中心

承标方

  

 

我单位开发任务按合同执行情况为:(请选择以下情况打“√”)

□按照计划如期进行 

□进度有延误,且10个工作日内能完成□

              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 (应在下栏说明情况)

□开发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变更计划(应在下栏说明情况)

 

其它情况说明:

                                                     报告人:    

                    签发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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